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节能降耗,提高工作效率,准时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 日常管理

1、所有车辆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的办法。

2、办公室应对驾驶员和车辆严格管理,固定专人驾驶,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3、所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本单位人员遇特殊情况在城区内私事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派车,油料自理。

4、驾驶三轮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巡查值勤,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三轮和二轮摩托车不允许用于接送人员。

5、驾驶员要自觉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辆清洁,创造安全舒适的驾乘环境。

二、 车辆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3、不得擅自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6、行车时精力要集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带故障车;

7、行车时必须服从交通民警、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8、行车时不得捎带其他无关人员;

9、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停放车辆应随时关闭车门,重要物品应随时懈怠,注意做好车辆安全和消防工作。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设施或物品受损或丢失,由驾驶员自费承担。

三、 车辆的存放

1、车辆必须集中存放在大队规定的场所。

2、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安全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场所。

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规定地点存放的,要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车辆管理及使用制度
首页 机构设置 工作执能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