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2、市以上党委、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的来文来电,由综合科负责签发、登记,并附文件传阅单后由综合科科长签署处理意见。属于阅知的文件,由综合科转送领导传阅;属于要办理的事项,由综合科科长提出拟办建议,报相关领导阅示。属于传阅的文件,必须在当日内阅完,签字后及时送还综合科,杜绝文件横传和泄密现象。

3、综合科负责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各所属单位、部门报送的公文,必须经综合科加附文件传阅单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凡经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一律交综合科统一转办处理。
向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因特殊情况、紧急事项或涉及人事等保密事项需要直接报送的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越级行文。

4、以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一律由综合科审核把关。并严格遵守以下签发权限:
(1)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主要领导签发。
(2)向所属科室、大队下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主要领导签发;已经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
(3)办公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外出时,由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4)以综合科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综合科科长签发,必要时可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

5、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明确具体的批示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领导签批的公文,签批人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6、以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经综合科审核把关后,转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综合科审处;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稿,综合科不予受理。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结构层次清楚,计量准确,遣词造句规范。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各类文件首页必须用“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拟稿纸”。

7、未经批准,各科室、大队不得以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先送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加“经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字样,由综合科、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8、所属部门、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请示、报告时,要正确运用“请示”与“报告”两种文体。“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文件,综合科可退回呈报部门或单位重新申报。

9、要精简各类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10、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申请的事项,应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综合科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11、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印信由综合科设专人负责管理。凡需用印的机关公文,必须有综合科审核、局领导签发同意后方可用印。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开具证明、介绍信、协议、合同、请示、报告等),需要加盖局公章的,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公章、介绍信要做好登记,不得在空白信、空白表格上加盖公章,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介绍信必须注明有效期。

12、具有机密要求的各类公文,不得擅自复印。公文办完后,必须交综合科归档、存档。

13、在印信管理使用方面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要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及印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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