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泰安市泰山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执法人员要严守法纪、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六不准”制度。

2.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得在景区内经营摊点,不准以职权之便为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3.要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4.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准越权执法,严禁内定和下达罚没指标,不准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不准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定罚款。

5.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在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严禁对当事人推诿扯皮、辱骂殴打。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游客和业户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要给予耐心解释并积极帮助解决,树立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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