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法人员是执法局执法工作的直接承担者,是执法局良好风貌的展示窗口,责任重大。现场执法人员应在大队的直接领导下,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程序办案。为了进一步明确办案程序,方便执法人员现场操作,特制定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观察判断。出现场前及现场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分析
判断、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所触犯的法律条款,确定有无管辖权,找出准确可行的法律依据。以便下一步调查取证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出示证件。
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三、调查取证。
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尽量收集证据,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执法人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拍照摄像、对物品进行勘验、提请专业技术组织进行鉴定、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方式取得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存、查封扣押时应报告所在大队,由大队长报局长批准。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四、制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依法口头劝阻当事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在征得大队同意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确定所适用法律程序。
现场执法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拟处罚的轻重、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能简则简,不能简再一般,以教育惩戒为目的,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
六、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名或盖章;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须按规定于当日交执法大队。
七、一般程序处理。
经初步调查取证,大队认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时,报执法监督科进行立案审查并确定案件承办人。局领导同意立案后,由大队根据情况组织进一步调查取证。案件事实查清以后,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大队批准后报执法监督科审查,由局领导作出最后处理意见。案件承办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力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权力告知书》,要求听证的听证结束后、不要求听证的三日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签表》,经局领导审签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监督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八、
注意事项。
现场执法要注意观察周围形势,保护好自身安全。现场执法时要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它相对人的关系,尽量缓解矛盾,避免激化矛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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