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集体智慧,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民主监督,保持办案的公平、公开、公正,保证办案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由执法监督科协助局领导组织实施,定期举行,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室内会议或与现场会相结合的形式。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大队负责人参加,由局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案件审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列席。
参加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实行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案件;
(二)责令拆除、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三)实施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四)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件或处理结果对全局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以及局里规定的统一标准、原则的案件;
(六)行政处罚后需要减、缓、免的案件;
(七)对案件处理意见分岐较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的案件;
(八)涉外案件;
(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应首先对案件办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后应形成本案的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应主要围绕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内容来进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还应该:
(一)定期分析违法行为动态,总结执法经验教训,掌握泰山行政执法规律;
(二)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办案得失,集体讨论学
习相关法律知识;
(三)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据实依法予以明确、细化,统一标准,减少随意性。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或认为案件应提交集体讨论的,报局领导同意后将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并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对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列席人员、个人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应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书面记录,立卷存档备查,会议主持人、会议参加人、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时,办案大队负责人或案件审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或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案件审议机构决定。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或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