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建立文明高效、公正有序的执法体系,保障泰山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局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贯彻处罚法定、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等执法原则。
第三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执法局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执法大队负责本大队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此类案件的调查处理。
机动执法大队负责执法巡查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汇总上报。
第四条 各执法大队应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划分巡查区域,建立巡查日志,加强日常巡查和情报搜集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
机动执法大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将有关情况报执法监督科处理。
巡查制度不健全或巡查责任不明确、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理造成查处困难的、巡查消极怠工或故意瞒报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填写《报案登记
表》,记录报案有关情况,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接到报案后未填写《报案登记表》或接到报案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到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负责人对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全面负责,发现违法行为后视情况先行处置,并确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本案,直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不明确、不固定或办案不力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七条 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填写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
(一)书写不规范,难以辨认的;
(二)表述不准确,产生歧义的;
(三)规定的法律文书不全的;
(四)未经批准,不使用现行制式文书的;
(五)执法文书无统一编码或编码混乱的;
(六)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
(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案件实行逐级审查制度。所有案件在立案、下达陈述(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等重要环节均须经过中队、大队、执法监督科三级审查,审查按《立案、备案审查要点》进行。
案件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以及程序违法、当事人认定有误等问题,能够补救尚未造成错案的,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构成错案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
第九条 情节复杂或较大案件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决定。各执法大队集体讨论案情应有记录,重要决定由大队负责人签字。讨论案情无记录或重要决定无大队负责人签字的,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十条 案件应依法步步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拖延、搁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上报立案,立案后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复杂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
无正当理由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无正当理由超出办案期限的、未按规定的送达方式、期限送达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所有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都要写出结案报告,于执行完毕一周内报执法监督科审查后结案,结案报告应包括执行情况、大队意见等内容,并附照片或景区开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未立案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填写未立案案件结案报告,除包括上述内容外,报告还要说明未立案原因,由未立案批准人签字。案件立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前当事人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影响的,也要报结案报告。
不按规定结案或结案资料不全退回补充仍不齐全的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办案证据须由专人负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归档或按规定上报执法局有关科室存档、保存。违反执法档案、办案证据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要求归档、保存的;
(二)涂改、伪造、销毁、转移档案或证据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证据丢失或灭失的。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定期持当场
处罚决定书存根、罚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到执法监督科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按规定上缴。
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上缴罚款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扣分或罚款。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以大局为重、服从指挥、文明执法。
不听从指挥或执法方式粗暴、简单,造成上访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应首先追究科室、大队负责人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