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安市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严格办案时限的通知


为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办案时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对案件办理时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大队经初步调查后5日内报监督科立案。监督科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于2日内报局领导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大队,需补充材料重报立案的,必须于5日内补齐材料。
第二条 立案后,大队于15日内书面报案件情况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因情况说明不清楚、不全面、不准确或处理意见不明确、不适当而发回的,大队必须于5日内重报。
第三条 报批通过处理意见的案件,自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审签。
第四条 审签无误的案件,由监督科2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执法大队必须依法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所有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都要写出结案报告,于执行完毕7日内报监督科审查后结案。
第六条 情节复杂的案件,报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期或暂缓处理,延期处理的案件每隔15日书面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暂缓处理的案件定期书面报告案件情况。
第七条 当场处罚案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按月报监督科审查、备案。
第八条 不立案案件、调查中案件每月月末将进展情况列表报监督科备案。

第九条 信访案件由局接访部门接访当天报局领导批办,自批办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报局结案,情况紧急的,局接访部门可先行电话通知。
第十条 办案统计数据每月26日报监督科,数据统计至本月25日。
第十一条 各执法大队每季度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总结,执法局每半年对办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汇总。
第十二条 遵守办案时限情况纳入局执法考核。局里其他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从本规定。

 

 

   
Taishan Administrative Low Enforcoment    
line decor
  
line dec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