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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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执法依据 |
处罚细化 |
32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施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 |
《文物保护法》第67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35 |
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8项 |
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 |
36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3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6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4项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5项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1 |
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1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抵押给外国人 |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2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 |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报告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1项 |
责令改正 |
44 |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未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2项 |
责令改正 |
45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3项 |
责令改正 |
46 |
刻划、涂污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2款、《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7条 |
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47 |
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2条 |
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2项 |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49 |
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7项 |
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50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 |
《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1项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1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2项 |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挪用或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
《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第5项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3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文物保护法》第71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4 |
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境外居民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4项 |
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
55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2项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6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3项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7 |
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40、41、45条、第70条第4项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8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未将其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5项 |
责令改正 |
59 |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6项 |
责令改正 |
60 |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7项 |
责令改正 |
6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6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8条 |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3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文物保护法》第72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64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1项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5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2项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6 |
销售、拍卖文物未经审核 |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3项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 |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4项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8 |
销售、拍卖文物未按规定记录或未将记录上报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8项 |
责令改正 |
69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5项 |
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7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1项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1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 |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9项 |
责令其停工,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72 |
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不如实报告其结果 |
《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4项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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