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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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执法依据 |
处罚细化 |
1 |
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5条 |
注:由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废止、《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依据条例制定,故未再进行细化,由《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 |
2 |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 |
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3 |
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1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 |
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7、34条 |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9条 |
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6 |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7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7 |
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2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8 |
未经批准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6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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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恢复原状的 |
10 |
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书而擅自进行建设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12 |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而擅自进行建设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2项 |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13 |
滥用或超越职权批准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7条 |
其批准文件无效;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有关建设单位拆除建(构)筑物 |
14 |
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15 |
未经批准刻字立碑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未经批准捶拓碑碣石刻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3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18 |
在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8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20 |
未经批准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4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22 |
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23 |
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25、40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 |
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6项、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
26 |
设立雕塑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43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27 |
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1项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8 |
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2项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9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3项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0 |
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 |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 |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0条 |
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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