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山景区综合整治标准》的
通 知

  
各区域整治小组、各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泰山景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规划建设(环境卫生、景容景貌)、经营秩序、旅游秩序、绿化美化四个专业整治小组已完成整治标准制定工作,并经景区整治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域整治小组、各管理区、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做好辖区内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卫生、景容景貌整治标准


整治
类别

整治
项目

整 治 标 准

备 注







拆除
违法
建设

1.1.1、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一级保护区以外违法建设按下面规定执行

 

1.1.2、严重影响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拆除

1.1.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予以拆除

1.1.4、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唯一住房除外,经规划部门批准以新住房换旧住房的拆除旧房屋

1.1.5、非法占地搭建的棚厦予以拆除

1.1.6、非法占地建设的大型种植养殖设施和已经废弃的种植养殖设施予以拆除,非法占地建设的三十平方米以上的看护房拆除多于三十平方米部分

1.1.7、非法侵占林地开荒种地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清除

1.1.8、合法建设用地院内超批复建设二层以上的拆除二层以上部分

1.1.9、合法建设用地院内搭建的经营性棚厦和在屋顶上的经营性棚厦予以拆除

1.1.10、临时设施原批准用途已经完成的或超出批准期限的予以拆除

1.1.11、在固定建筑物上增建扩建的构筑物予以拆除

1.1.12、严重有碍观瞻的破旧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

清查违
法用地

1.1.13、根据第八次土地卫片检查要求,对新增建设用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违法行为进行逐村拉网式调查

1.1.14、调查无遗漏、无瞒报,统计准确

1.1.15、建立清查台帐,台帐准确规范,有统计员及村乡负责人签字

奇石整治

1.1.16、根据市奇石整治活动要求,奇石经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统计准确,无遗漏、无瞒报

1.1.17、按整治期限要求实现大石入市、小石入室经营

1.1.18、及时制止查处继续开采、捡拾泰山石行为

改造
与景
观不
协调
的建
筑物

破旧建设

1.2.1、主要道路两侧的破旧建筑,原有建筑风格、色彩与景观协调的按照原样进行维修

 

1.2.2、主要道路两侧的破旧建筑,原有建筑风格、色彩与景观不协调的按照泰山景区的建筑风格,采用坡顶灰瓦形式进行改造,总体色调为灰色调

残墙断壁

1.2.3、主要道路两侧的残墙断壁,按照原有尺寸进行维修,外观色彩、风格要协调

文物古建筑

1.2.4、按照该建筑建成时的风貌作为标准进行整治。油漆彩画脱落的按原有规制进行彩绘;屋面长有草、灌木的进行拔除,并进行扶垄勾抹;墙面脱皮的重新泥墙;

仿古建筑

1.2.5、按照该建筑建成时的风貌作为标准进行整治。油漆彩画脱落的按原有式样进行彩绘;屋面长有草、灌木的进行拔除,并进行扶垄勾抹;墙面脱皮的重新泥墙;白色铝合金门窗更
换为茶色铝合金材料,窗户外加仿古花格

其他建筑

1.2.6、主景区除文物古建、仿古建筑建筑以外的建筑,总的标准是与周围景观协调。总体色调为灰色调;屋面采用灰瓦坡顶或灰瓦盝顶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平屋顶或女儿墙屋顶形式;主景区以外区域的建筑参照执行

碑碣石刻

1.2.7、原有描红已经脱落或不清楚的重新描红

宣传栏

1.2.8、内容以公益宣传为主,无商业广告,内容及时更新,宣传栏及时清洗,保持清新

空调压缩机

1.2.9、文物古建筑不准悬挂空调压缩机,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的空调压缩机不得放在主要立面和景观立面,具体标准就是不得影响该建筑的观瞻效果空调压缩机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新面貌

工程管线

1.2.10、主要游览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给水、排污、电力、通信管线一律埋地敷设,失去功能的线杆一律拔除

游览
基础
设施
整治

游览公路

1.3.1、因路面破损影响道路安全的,切除后重新打混凝土路面

 

1.3.2、道路护栏损坏的进行更换护栏外漆脱落的进行全新粉刷

1.3.3、交通标识标志和折射镜损坏、缺失的进行修补更换

1.3.4、道路中心线不清楚的重新粉刷

1.3.5、路面台阶石和路面毛石松动的进行稳固

1.3.6、路面出现坑洼或有凸出物容易拌人的进行整平修补

游览盘道、休息平台

1.3.7、缺损的扶手墙、防护栏杆按原有风格进行修补

1.3.8、新修建的盘道、平台一律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出来的石材构件

信息展
示设施

1.3.9、标示牌和景物介绍牌外形美观,布局合理,字体规范、清晰,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

1.3.10、有中英文对照,文要附图,中英文要准确

环境
卫生
整洁

清洁队员

1.4.1、所有路段、景点实行分片包段,每名清洁队员都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清洁队员做到容貌整洁、举止文明、上岗时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1.4.2、保洁时随身携带“垃圾集中收集袋”,垃圾清运时做到全封闭

卫生设施

1.4.3、各类卫生设施(如垃圾箱)摆放有序、局部统一、密度适合,使用维护良好,外观整洁

1.4.4、设置废旧电池等“应回收垃圾”专用垃圾箱

保洁标准

1.4.5、景点、盘道、公路、停车场等场所做到视线内无各类垃圾杂物(尤其是塑料袋、塑料雨衣等白色垃圾),清扫及时,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垃圾箱内无垃圾外溢现象

1.4.6、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山城接合部等处垃圾清运及时,无卫生死角

1.4.7、雨、雪后清理盘道及时,做到路面无淤泥、沙石和杂物

1.4.8、河道水库内各类垃圾清理及时,水面无漂浮物、油污,无洗衣现象

1.4.9、路面及道路两侧无污水

经营单位及经营人员
卫 生

1.4.10、各经营点按“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自身周边环境卫生;各经营单位店内增设生活垃圾存放桶,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垃圾装袋后暂存于隐蔽位置,定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1.4.11、经营人员按规定着工作服,佩带胸牌、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和文明形象

景区容貌

1.4.12、景区道路、景点沿街无乱挂乱晒衣物,不得随意在室外堆放商品或生活用品(如拖把、水桶等)

1.4.13、景区内主要游览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面干净美观

1.4.14、工程施工现场设有不影响景观的遮挡围栏,及时全部清理建筑垃圾下山,不得长时间积存(竣工后10天内清除干净)

厕所卫生

1.5.1、地面整洁、无积水、无烟蒂、无杂物、无痰迹、无异味;

 

1.5.2、卫生洁具、干手器、排风扇、水龙头等完好无损坏;

1.5.3、大便池无积粪、污物、洁净见底、无异味、无水锈;

1.5.4、小便池无水锈、尿垢、烟蒂、杂物、无异味;

1.5.5、室内外上水、排污管道畅通,无泄漏;

1.5.6、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有温馨提示、风景画等人文设置,有条件的可设背景音乐;

1.5.7、天花板、门窗、墙面整洁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刻乱画、无脱落;

1.5.8、防蝇设施完善及时开展除“四害”工作、蚊绳密度控制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每室内少于2只)

1.5.9、保洁员着装整洁,个人卫生良好,管理室整洁有序,坚守岗位,热心为游客服务

停车场管理

1.5.10、停车、交通标识明显、规范、完整

1.5.11、收费公示牌明显、规范

1.5.12、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完善

1.5.13、整洁卫生,注重绿化美化

1.5.14、停车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需求,到岗到位,举止文明,管理有序

1.5.15、停车场周围路段管理有序

临时停车场所管理

1.5.16、临时停车位划线、有标识

1.5.17、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需求,到岗到位,举止文明,管理有序

1.5.18、车辆入位停车,无乱停乱放现象

查处乱
停乱放

1.5.19、劝说引导乱停乱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停车

1.5.20、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在劝阻不听后依法实施处罚,并将车辆拖曳至就近停车场

 

经营秩序整治标准

工作
项目

内容
分类

整 治 标 准

备 注

规划
建设

2.1.1、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2.1.2、无违章建设或违章搭建的临时构筑物、棚厦

2.1.3、目前利用临时搭建棚厦或在林园建设违章固定房屋进行经营的,一律不予办理《准营证》,由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不得经营

经营
性质

2.1.4、泰山景区四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2.1.5、主景区内禁止从事影响景观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妨碍游览活动的经营项目

2.1.6、主景区内限制从事与旅游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

2.1.7、中路盘道、环山路及桃花峪、天外村、天烛峰游览路、东御道、农业观光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禁止从事室外烧烤经营

卫生
环保

2.1.8、食品生产经营场地与个人生活区严格分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2.1.9、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1.10、有相应的餐具洗刷池、消毒柜、和封闭式保洁橱,有相应的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相关设施,并运转良好

2.1.11、经营单位所产生的污水应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能入城市管网的,应建立具备一定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般应能储存本单位1-2年所产生的污水),并定期清挖,清挖出的淤泥等全部运出景区,不得随意向自然环境中排放

2.1.12、主景区餐饮业客座达到一定数量的(50座位以上)要加装油烟净化装置

2.1.13、主景区所有经营单位禁止燃煤、燃材,应使用油、电、液化气等环保燃料

经营
准入

消防
安全

2.1.14、1998年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经营场所必须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2.1.15、经营服务场所内住宿、经营、仓储严格分开

2.1.16、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不可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1.17、疏散出口不得少于2个,营业时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畅通无阻。商店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2.1.18、安全门开启方向朝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餐饮场所和旅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根据其通过人数不小于1米/百人计算,但宽度最低不得小于1.4米

2.1.19、电气线路要按国家规范敷设

2.1.20、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类型、型号、数量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配备

2.1.21、生产生活用火、用电设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经营
规范

证照
齐全

2.2.1、符合经营准入标准的经营业户应依法办理有效的《准营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同下

2.2.2、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或其它特殊行业的还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特行许可证》等其它证件

2.2.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副食饮料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办理健康证

四定
要求

2.2.4、经营单位应当店(管理界线)内经营,禁止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2.5、未经批准不得出售纸、香、香烟、打火机等不符合景区防火规定的商品

2.2.6、不得为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提供食宿、便利

2.2.7、民俗服务点必须将香放置在香炉内焚烧

经营
规范

文明
服务

2.2.8、经营单位要统一服装,明码标价、亮证经营、挂牌上岗、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1、中路盘道、环山路及桃花峪、天外村、天烛峰游览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从事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 2、上述区域以外的,要参照景区经营准入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登记造册、摸清底数,严格控制新上经营单位。3、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污染景区环境或严重影响景区观瞻环境的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4、对以周边村(居)民为服务对象的在景区主要游览道路视野范围之外的经营单位,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

2.2.9、做到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整洁,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2.2.10、不得强买强卖、尾随兜售

2.2.11、不得在经营中使用音响、喇叭及扩音设备叫卖或者播放与环境不协调的歌曲、音乐

秩序
管理

 

2.3.1、经营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的要求,维护好经营点责任区域内的环境秩序

2.3.2、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点的改建、扩建、维修等活动

2.3.3、不得在经营点周围从事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晒衣物、乱摆乱放等有碍观瞻和容貌的行为

2.3.4、不得在登山盘道、景点、主要游览路视野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

2.3.5、禁止在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上钉、扯、挂物品及其他危及古建筑和古树名木安全的行为

门匾
字号

 

2.4.1、按照一户一匾的原则设置门匾,未经批准经营单位不得设置与景区环境不协调的即时贴、喷绘广告、遮阳伞及黑纱网、横幅、灯笼、彩旗等有碍观瞻的悬挂物

中路盘道、环山路中段及桃花峪、天外村游览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从事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经营单位执行本标准,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2.4.2、按照管委规划建设土地局批准的式样、规格、色彩及位置设置

2.4.3、门匾字号应与景区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相符

遮阳伞

 

2.5.1、景区内遮阳伞的式样、规格、色彩等由管委统一规范

 

2.5.2、原则上固定经营点不得设置遮阳伞

 

2.5.3、经批准可以设置遮阳伞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时间及使用条件、使用数量等要求规范设置

统一
服装

 

2.6.1、宾馆、饭店等企业、单位,要根据单位行业特点统一工作人员服装

中路盘道、环山路中段及桃花峪、天外村游览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从事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经营单位执行本标准,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2.6.2、照相业、摄像业要按照管委审定的式样统一服装

2.6.3、民俗服务项目要按照管委审定的式样选用民族传统服装(原则上以唐装为主),服装色调以蓝、灰为主,统一本单位从业人员着装

2.6.4、个体经营单位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同衣着装:春秋两季为蓝色西装、白衬衣,夏季为白色衬衫、蓝裤,冬季为红、黄、蓝色调的服装

商品
质量

 

2.7.1、经营单位要经营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合格商品

 

2.7.2、严格执行货物采购索证(合格证)、索票(进货发票)和进货登记台帐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及食品安全

2.7.3、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2.7.4、禁止出售或使用一次性塑料雨衣、快餐盒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塑料袋等不可降解、污染环境的商品

2.7.5、禁止出售或从事“黄、赌、毒”商品及活动

照相、摄像点管理

 

2.8.1、照(摄)相点要统一设施。照相点柜台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过1.4米、0.7米、0.9米,展板长度、宽度分别不超过1.4米、0.9米

 

2.8.2、照相点遮阳伞设置为一点一伞

2.8.3、取消除照相业务以外的其它经营项目,如纸、香、矿泉水、饮料等

2.8.4、禁止垄断景点及重要景观位置从事照相收费活动


旅游秩序整治标准

       

整治
类别

整治
项目

整 治 标 准

备 注

“三合一”建筑、“九小场所”整治标准

消防行政许可

3.1.1、各经营场所必须依法办理建审、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设置场所

3.1.2、彻底消除经营、仓库、住宿“三合一”现象

 

3.1.3、室内装饰装修要符合国家规范,不可使用软包或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1.4、商店柜台、固定货架等要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3.1.5、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要达到国家标准

 

安全疏散

3.1.6、安全出口数量要符合规范规定

 

3.1.7、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畅通

 

3.1.8、营业期间,不可擅自在楼道、疏散通道内增设床位和堆放杂物

 

3.1.9、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合理,设备要合格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3.1.10、从业人员不可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

 

3.1.11、要落实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3.1.12、液化气钢瓶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液化气瓶距离明火要达到1.2m;不能有倾倒残液行为

 

3.1.13、规范生活生产用油储存和使用

 

3.1.14、不可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1.15、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要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1.16、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能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三合一”建筑、“九小场所”整治标准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3.1.17、可燃材料库房内照明灯要采用低温防爆灯具,灯具的发热部件要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及开关要置在仓库外并做到人走电关

 

3.1.18、电气线路要设置空气开关等漏电保护装置

 

3.1.19、电气电路不能存在超负荷用电现象

 

3.1.20、电气线路要穿金属管或硬质PVC管进行保护,分线处使用分线盒,分线盒的空口拧上锁帽

 

3.1.21、不可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3.1.22、电工要执证上岗

 

3.1.23、配电盘下不可堆放可燃物

 

3.1.24、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采用铜芯线,严禁使用铝芯线情况

 

消防设施
与器材

3.1.25、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3.1.2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设施要正常运行

 

3.1.27、自动消防设施要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3.1.28、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3.1.29、要按规定安装室内消防供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压力和流量要达到规范要求;消防水泵无法保护的区域要备有水缸等简易设施;消防贮水量要充足

 

3.1.30、灭火器配备数量要符合规范规定(建筑面积小于80㎡的,应配置2具MFZL4型灭火器)

 

3.1.31、灭火器型号要符合场所要求(存在固体可燃物场所型号应为ABC类)

 

3.1.32、灭火器灭火级别要达到要求

 

3.1.33、灭火器要定期维修保养(每2年保养一次)

 

3.1.34、消防器材要经消防备案

 

“三合一”建筑、“九小场所”整治标准

制度落实及人员“三个能力”情况

3.1.35、签订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1.36、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3.1.37、悬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等

 

3.1.38、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了义务消防队员

 

3.1.39、员工会报告火警

 

3.1.40、员工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1.41、员工会组织人员疏散

 

3.1.42、管理人员具备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3.1.43、制定并演练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

 

文物古建筑及重要旅游景点安全隐患整改标准

设置场所

3.2.1、开放的文物古建筑必须由文物管理机构实施管理,不得交由非文物管理部门或人员代管

 

3.2.2、无利用古建筑当旅店、商店或员工宿舍现象

 

3.2.3、古建筑以外的配套用库房内不可设置员工宿舍

 

3.2.4、古建筑重点保护区(院墙内)、一般保护区(院墙外10米)及建设控制地带(院墙外120米)内不能搭建临时建筑和设置商业摊点

 

3.2.5、古建筑内的文物(如碑刻、古建筑门窗、神龛、塑像等)上不得放置与文物保护无关的物品

 

安全用火
情 况

3.2.6、古建筑及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举行使用明火的群众性集会

 

3.2.7、古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及其他防火标志,无违章吸烟用火现象

 

3.2.8、落实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3.2.9、非指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未经审批不能擅自动火

 

3.2.10、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要做到:寺庙、殿堂内烧香案台为不燃材料;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有人看守,做到人走灯灭、火灭;烧纸地点仅限于火池内;风力超过四级时,停止烧香焚纸活动

 

文物古建筑及重要旅游景点安全隐患整改标准

安全用
电情况

3.2.11、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电力安装和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安装前,须将图纸等资料报文物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安装完成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12、电气线路和设备经由电业部门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电工证”的合格电工安装

 

3.2.13、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进行保护,分线处使用分线盒,分线盒的空口拧上锁帽

 

3.2.14、白炽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能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2.15、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2.16、电气线路按要求设置空气开关等漏电保护装置

 

3.2.17、电气电路不能存在超负荷用电现象

 

3.2.18、不能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3.2.19、配电盘下不能堆放可燃物

 

3.2.20、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采用铜芯线

 

3.2.21、高大古建筑安装合格的避雷设施

 

用油、用气情况

3.2.2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柴草、木料、汽油、柴油等可燃、易燃物品

 

3.2.23、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不能引入古建筑物内

 

消防设施与器材

3.2.24、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3.2.2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设施运行正常;自动消防设施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3.2.26、安装了消防供水系统;安装固定消防水泵或手抬机动泵给水系统的,最不利点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要求。消防水池贮水量充足;明火点及其他重要部位备有消防水缸

 

文物古建筑及重要旅游景点安全隐患整改标准

消防设施与器材

3.2.27、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应放置规范、合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2.28、消防器材配备类型、型号、数量应符合消防对象要求;灭火器材按规定定期维修保养

 

3.2.29、不得擅自挪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要经消防备案,严格档案化管理

 

3.2.30、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固定报警电话

 

技防设施

3.2.31、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烟感报警等技防设施

 

3.2.32、技防设施要经公安部门验收,有合法手续

 

3.2.33、古建筑内的可燃物品要经阻燃处理后方可使用

 

险要区域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3.3.1、按要求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

 

3.3.2、设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重点部位有专人看守

 

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3.3.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险要区域安全防护设施

3.3.4、安全护栏、水上拉网等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险要区域安全隐患排查

3.3.5、定期排查危石、安全护栏、警示标志和各类基础设施,查找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台帐

 

应急救援

3.3.6、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3.7、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险要区域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标识、标牌、警示标志

3.3.8、统一、规范、醒目,警示效果良好

 

3.3.9、采用国家规范的安全标志。具体标准参考(GB2894-1996)

 

3.3.10、要有足够数量,有中、英文两种文字说明、有图形标识,且规范正确

 

动态监控

3.3.11、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动态监控措施要落实到位;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各险要区域要有专人值守,疏导游客和村民,组织好紧急避险

 

基础设施整治标准

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

3.4.1、安全护栏、水上拉网等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3.4.2、安全警示标志要有中、英文两种语言,且规范正确、数量达标

 

游览游乐服务设施

3.4.3、游乐设施有省级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3.4.4、设有安全保护机构、安全保护制度、专职安全保护人员

 

3.4.5、水上游乐要有巡视员、救护员

 

索道

3.4.6、具有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隐患整改必须到位

 

旅游车辆车况

3.4.7、车辆有车检合格证书,车辆使用不得超过8年,尾气排放达到欧三标准

 

旅游车辆车容车貌

3.4.8、车身外观无油漆剥落,无退色,车顶无锈蚀;

 

3.4.9、车内整齐干净、无擅自改装增加座位现象;窗户明亮,设施完好

 

旅游车辆安全运行

3.4.10、限速限时:天外村路上行20分钟,下行21分钟;桃花峪路上行18分钟,下行20分钟。景区公路限速40公里/小时

 

3.4.11、严格定员(24人),不能超载;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越线超车;驾驶员驾驶途中严禁打电话、谈笑,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

 

旅游车辆票务纪律

3.4.12、禁止驾驶员检票、接触票款;无随便捎拉驻山人员现象

 

基础设施整治标准

旅游车辆服务形象

3.4.13、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规范,标准统一

 

社会车辆

3.4.14、杜绝职工自驾汽车、摩托车进山上班现象(天外村路现有职工自驾车上班185人)

 

3.4.15、进山游泳、就餐、打水车辆严格手续,限定在黄溪河以下区域,做好登记管理;每日进山时间限定在6:00-18:00,晚间不允许进山。无合法手续(进山证等)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山

 

3.4.16、微型车、大货车等不允许进山(经批准的施工货车除外)

 

治安秩序整治标准

非法宣传品

3.5.1、景区内无非法宣传品

 

3.5.2、每天早、晚两次定点巡查清理,白天不定期巡查清理,发现反宣品立即清除。做到发现及时,清缴迅速

 

3.5.3、不发生有影响的反宣品散播事件

 

公共聚集场所治安整治

3.5.4、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出租房屋

3.5.5、与辖区所有出租房屋业户签订合同,核实租赁人员身份(出具租赁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不得为无正当职业及从事违法经营的人员提供住宿。落实好流动人口管理

 

爆炸危险物品

3.5.6、对爆炸危险物品集中管理,社会面上不存在爆炸危险物品

 

专项打击

3.5.7、辖区派出所加强巡逻执勤,开展打击“两抢一盗”、非法集会、非法传销专项行动

 

破坏遗产资源行为

3.5.8、打击盗挖泰山松、盗挖草药、破坏植被的行为

 

3.5.9、打击盗挖泰山行为,规范奇石市场,做到大型奇石入市场、小型奇石入室内

 

矛盾纠纷

3.5.10、搞好矛盾纠纷排查,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奥运安保

3.5.11、加强重点人员、重要部位的管控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信访量考核

3.5.12、不能出现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治安秩序整治标准

一般信访处理

3.5.13、景区信访中心交办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结服,结案率和结服率100%

 

疑难信访
处理

3.5.14、管委以上交办的疑难信访事项(老户)结案率和结服率100%

 

信息反馈

3.5.15、及时反馈上访事项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时汇报上访人现状和不稳定苗头

 

办案效率

3.5.16、办理信访案件不许推诿、敷衍、拖延,应规范程序、处理得当、稳控措施到位,不能导致重复、越级、集体信访等情况发生

 

旅游秩序整治标准

无业人员领客现象

3.6.1、严厉打击无业人员领客、顺客现象,杜绝领客、顺客、跟客、说客等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

 

规范经
营行为

3.6.2、无尾随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售票工
作程序

3.6.3、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认真准确解答游客的提问和咨询,无因语言与游客发生冲突的行为;熟悉掌握售票业务,对游客信息,手续审核无差错严格按顺序售票,日期戳清晰无遗漏,售票迅速准确,做到唱收唱付,数据统计及时准确

 

检票工
作程序

3.6.4、着装挂牌上岗,站立工作,微笑服务,姿态端正,形象良好业务掌握熟练,能准确回答游客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到无责任投诉。严格检查各种票据,准确检查优免游客的有效证件;严格遵循检票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进山门票逐一打孔或撕副卷,无遗漏和错检。对进山车辆手续、进山材料手续进行检查,无手续不全放行进山情况发生。无空岗、与游客打架、私自放行、不按规定处理进山手续等违规违纪行为

 

稽查工作

3.6.5、对进山人员和车辆认真检查,严格审验手续,对绕山、漏检、无票人员和车辆补票、补检,无不符合规定进山情况发生;

 

有奖举报

3.6.6、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金

 

导游管理
整治标准

旅行社

3.7.1、具有有效《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3.7.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7.3、旅行社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不准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7.4、旅行社不准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或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3.7.5、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3.7.6、旅行社应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3.7.7、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应按国家规定收费

 

3.7.8、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核查

 

导游员

3.7.9、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3.7.10、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3.7.11、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并按时年检导游证

 

3.7.1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出具带团介绍信、带团计划行程、带团合同

 

3.7.1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导游活动

 

3.7.1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3.7.15、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3.7.16、10人以上的团体旅游,导游人员需举社旗

 

 


绿化美化整治标准

整治
类别

整治
项目

整 治 标 准

备 注

 

 

4.1、对红门、中天门、南天门、桃花峪水系、岱庙等主要景区景点、登山盘道周围、办公生活场所等重要区域,分别情况,予以整治

 

 

 

4.2、对因自然、人为因素影响,出现植被退化,水土保持功能及景观功能严重降低的区域,如红门、中天门、南天门管理区重要景点,特别是登山盘道周围,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乔灌草相结合、与周围景观和谐统一”的原则,实施以植被恢复为主的绿化美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4.3、对新建设景点和已实施的绿化工程,植被结构单一、景观效果欠佳的区域,如桃花峪水系等,实施以补充栽植景观植物、丰富景观内容为主的绿化美化工程

 

 

 

4.4、对影响观瞻,与环境不协调而暂不实施拆除的构筑物,如房屋、临建设施、坝堰、墙体等,采用绿化遮挡的手法,美化环境

 

 

 

4.5、对市政府至王家庄段环山路北侧荒山,根据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体现山地自然生态景观的立体层次感,采取以常绿树种为主、彩叶树种为辅(针叶树种与彩叶树种比例为7:3)的绿化美化手法,严格按照雨季造林规程操作,强化养护,确保绿化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6、对泰佛路视线范围内、大津口乡所属荒山,采取以常绿树种和经济林树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绿化;对泰佛路景观提升工程中成活率低的区域路段,进行苗木补植

 

 

 

4.7、对在综合整治过程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清理卫生死角等腾出的空地,实施专项绿化美化种植设计,落实绿化美化措施,巩固综合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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