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4年7月某日,在卫生检查中发现,“泰泉饭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业经营。在进一步检查中,又发现该饭店无消毒设施,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无防蝇设施,可见苍蝇5只。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事实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抽样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泰泉饭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饭店于2004年7月10日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达到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并口头责令其补办卫生许可证。200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饭店检查改正情况时,饭店配备了消毒设施和防蝇设施,但3名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7条给予该饭店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再次口头责令其于2004年8月11日前取得卫生许可证,否则将予以取缔。200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去检查时,该饭店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收缴其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开具了物品清单。
点评分析:
一、
好的经验:
1、检查时,调查取证工作做得较好,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时地用证据固定了下来。
2、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罚,较好的贯彻
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逐一进行了处罚。
二、注意的问题:
1、在查处卫生违法行为时,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等其他违法行为时,可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等一般违法行为先予以处罚,然后对无卫生许可证等较重违法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予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其补办卫生许可证不能出现在法律文书中。
对无卫生许可证的行为适用《食品卫生法》第40条进行处罚时,不能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而不予以取缔,必须同时处罚。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2、取缔的具体操作问题。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取缔可以采取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等三种方式。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予以取缔,三者不可合并适用。
(1)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采用这种方式取缔时,必须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物
品清单》来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必详细列明收缴的物品,可表述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予以取缔,收缴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附清单);2、罚款xxx元。”或表述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予以取缔,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附清单);2、罚款xxx元。”《物品清单》具体列明所收缴、查封的物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收缴、查封的范围仅限于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不得擅自收缴无关用品。查封时应就地查封,可在相关物品,如柜台、灶台、橱柜、仓库、定型包装箱等处张贴封条,并告知当事人不得擅自移动。
(2)查封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取缔时应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物品清单》和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表述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予以取缔,查封经营场所;2、罚款xxx元。”在经营场所门、窗处加贴封条,封条的日期可不填。并向当事人出具经营场所内的《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予以公告。
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表述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予以取缔、公告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xxx元。”并在该饭店门前醒目处张贴取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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