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景区有一经营业户王某在其经营房外摆了两个货柜卖方便面、矿泉水等,还在房前空地上设置了桌凳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经查明,王某有《营业执照》和《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且准营证上载明的经营面积比其经营房的面积大。执法人员依据《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对其“未按照准营证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点评分析:
一、《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未按照准营证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包含了两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从事经营,二是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
(一)这里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经营面积,不是通常所说的经营范围。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从事经营即是未按照批准的经营面积从事经营,但出现像本案例中的准营证载明的经营面积比其经营房的面积还要大的情况下,据此进行查处店外经营便不太合适。
(二)这里准营证批准的“地点”(经批准的露天摊点除外)指的是“店内”,而不是“店外”,“店内”“店外”应视为两个不同地点,不管批准的面积是多少,店内面积不足店外补的理解是错误的。本案例中王某有经营房而店外经营就是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
二、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有经营房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而店外经营的情况。根据《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有经营房而店外经营即属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景区内的营业执照虽然未明确规定经营只限店内,而是只标明了经营场所的大体位置,但据工商部门介绍其场所仅指店内,经批准的露天经营摊点除外。
三、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有营业执照或有准营证的经营房而店外经营的情形,我们可灵活依据“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未按照准营证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分别进行查处。
四、露天经营无所谓店内店外的问题,对明显改变经营地点、场所的经营行为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罚,对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行为可作以下处理:对于有营业执照的情况,由于营业执照上并不标注营业面积,所以扩大与否难以认定;对于有准营证的情况,认定未按照准营证批准的范围从事经营就需要将准营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相比较。
五、注意在查处与许可证件有关的案件时,应加强与许可部门的及时联系与沟通。准营证查处应加强与管委经营处的沟通,营业执照查处应与泰山区、岱岳区、景区工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