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挂着“渤海快餐”招牌的饭店将一灯箱广告摆在了环山路上招徕顾客,于是对“渤海快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执法人员发现其依然我行我素,对责令其限期改正置若罔闻。于是决定对其实施处罚,但处罚对象是“渤海快餐”还是其店主,引起了争议。
点评分析:
上述案件涉及到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即当事人如何确定。当事人认定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一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就会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由于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具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往往很难认定,从执法实践来看,可以遵循以下步骤、原则来认定:
(一)通过当事人的经济性质来确定当事人。 通过察看营业执照,确定当事人的经济性质,是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1)公民、个体工商户。对于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则将其本人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了字号的,也可将该字号作为当事人,如果营业执照上未登记字号,则不能简单以未登记的牌匾字号作为当事人。
(2)法人。如果是法人,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名称作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又分为两种,一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一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等。无论其他组织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将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至于像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法人承担。
(二)无营业执照的,以违法行为的实际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由于无营业执照,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性质、名称、字号,所以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将实际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总的原则是:一般将所有人或投资人列为当事人,多方所有或投资的,列为共同当事人,承包、租赁等情况是例外。
(三)承包、租赁期间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因为虽然未转移所有权,但承包、租赁期间已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在此期间的违法行为与所有权人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应该是谁违法谁承担责任。不论发包人、出租人是否有营业执照,由于变更了经营者,承包人、承租人需重新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可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
结合上面的案例,确定处罚对象时,首先看营业执照,如果是个体,并且“渤海快餐”也已登记为字号,则既可以处罚店主,也可以将“渤海快餐”作为处罚对象,如果“渤海快餐”未登记为字号,则只能处罚店主;如果“渤海快餐”是法人,则将其法人名称作为处罚对象;如果“渤海快餐”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其它组织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将“渤海快餐”作为当事人;如果“渤海快餐”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处罚实际责任人,即该店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租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