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细化
1 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7、34条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景区土地,每平方米罚款5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2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7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每立方米罚款1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立方米加处50%。
3 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2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开山、采石,每立方米处以罚款5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2)挖土、取沙,每立方米处以罚款3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3)殡葬一处罚款2万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立方米加处50%。
4 未经批准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6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筑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未经批准围堰筑坝,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未经批准截流取水,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5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能够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
2、不能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80元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6 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能够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
2、不能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80元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7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书而擅自进行建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8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而擅自进行建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36条第2项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9 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 未经批准刻字立碑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每平方米处以1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11 未经批准捶拓碑碣石刻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12 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3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攀爬、踩踏文物古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刻划、涂抹文物古迹,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13 在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5条 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能够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2、不能恢复原状的,
(1)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80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14 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8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15 未经批准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16 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4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砍伐或者损毁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砍伐或者损毁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砍伐或者损毁列入遗产名录的古树名木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捕猎省级野生动物的,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捕猎国家级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的,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25、40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准营证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的,并可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按细化后的标准从重处罚。
20 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6项、第39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广告牌占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者版面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并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牌占地面积1平方米至3平方米或者版面面积2平方米至5平方米的,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牌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或者版面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设立雕塑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4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一般景点设立雕塑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主要景点设立雕塑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行为发生在主景区内的,每平方米加处50%。
23 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0条 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能够恢复原貌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能恢复原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第8项 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文物破坏或损毁,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7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3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6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从事文物重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尚可补救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补救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4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尚可补救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补救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1款第5项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尚可补救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补救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1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抵押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2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刻划、涂污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2款、《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7条 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刻划、涂污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5 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2条 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2项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7 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7项 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拓印、复制文物的,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没收其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8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 《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1项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文物拒不上交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74条第2项 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文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文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挪用或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第5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挪用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法》第71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给外国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禁止出境的文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2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3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3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将国有馆藏文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4 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40、41、45条、第70条第4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5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6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尚可补救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补救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8条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尚可补救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补救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1项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3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2项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经营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3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销售、拍卖文物未经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3项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经营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3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4项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经营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1万元至3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5项 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2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1项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8条第9项 责令其停工,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2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0.5立方米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6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10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8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1.5立方米或者幼树超过10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10倍的罚款;
55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2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5立方米或者幼树超过20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4-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
56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57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8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违法进行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9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0 采伐林木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61 毁林采种或者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毁林采种或者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成材树不足10株或幼树不足70株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3倍的罚款;
(2)毁林采种或者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成材树10株至50株或幼树70株至100株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62 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森林法》第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不足1亩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擅自开垦林地面积1亩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3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开垦林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64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2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属薪炭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2)属用材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
(3)属经济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属一般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
(5)属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6)属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
(7)属国家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65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2条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倍以下的罚款
66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项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6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68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69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2)使用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70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71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国有林场区界或改变其隶属关系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11条第2款、第30条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变更国有林场区界,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 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3项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移动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3 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3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未经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属薪炭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2)属用材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
(3)属经济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属一般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
(5)属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6)属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
(7)属国家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75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属薪炭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2)属用材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
(3)属经济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属一般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
(5)属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6)属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
(7)属国家生态公益林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76 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32条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狩猎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采集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放牧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7 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狩猎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割草、砍柴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78 擅自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 给予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100元至5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可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9 从事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 责令恢复现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至10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较轻的,并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0 擅自修筑设施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 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500元至10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面积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1 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 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2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法擅自进入林区;违法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2、3、4项 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83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5项 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84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6项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过火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且及时扑灭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过火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5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59条、《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29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00—2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违法所得200—3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违法所得300—4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违法所得400—5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100斤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150斤的,处以三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50—200斤的,处以四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0斤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6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61条第3项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100元的处以一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00—500元的处以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处以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种10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种10斤以上100斤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种100斤以上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种子法》第62条第3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伪造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8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62条第4项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9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种子法》第65条、《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30条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不足100元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00—200元的,处以二倍的罚款;
(3)所采林木种子价值200元以上的的,处以三倍的罚款
90 违反规定收购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66条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收购不足1000斤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收购1000斤以上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91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种子法》第67条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不足500元的处以一倍的罚款;(2)收购林木种子价款500元以上的处以二倍的罚款
92 未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生产林业种子苗木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26条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3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育苗合格证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元至1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94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第1、2、3项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用带有省级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用带有省级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或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或者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带有国家级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带有国家级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或者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5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3条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没有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违法调运的产品经检疫携带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96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30条第1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可以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97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2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可以处1200元至2000元罚款;
(2)涂改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可以处500元至1200元罚款;
(3)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可以处50元至500元罚款
98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3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3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以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99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4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4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可以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100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5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5项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101 损坏树木花草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赔偿费不足100元的,并处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2)赔偿费在100元至300元的,并处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3)赔偿费在300元以上的,并处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102 擅自修剪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修剪一株树木,并处200元罚款;
(2)擅自修剪二至五株树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剪树木五株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3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赔偿费不足100元的,并处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2)赔偿费在100元至300元的,并处赔偿费四倍的罚款;
(3)赔偿费在300元以上的,并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
104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3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4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致使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损伤,处以每株2万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每株3万元的罚款;
(2)致使其他古树名木损伤,处以每株1万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每株1.5万至2万元的罚款
105 损坏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4项、《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1条第5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赔偿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赔偿费不足200元的,并处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2)赔偿费在200元至500元的,并处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3)赔偿费在500元以上的,并处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106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2条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限期内归还的,按占用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限期内不归还的,按占用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7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4条 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8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轻微,可以救治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严重,不可救治或已死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3)无猎获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09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轻微,可以救治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2)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严重,不可救治或已死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7倍的罚款;
(3)无猎获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10 未取得特许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取得特许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1只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未取得特许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2只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未取得特许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111 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轻微,可以救治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的罚款;
(2)有猎获物,猎获物受伤严重,不可救治或已死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
(3)无猎获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并处以1000元罚款
112 违反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5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至500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元罚款;
(2)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1到2只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3)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113 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 罚款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的标准执行。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较轻,易恢复,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2)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
114 在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2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1.8倍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较轻,易恢复,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
(2)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1.8倍的罚款
115 违反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00至3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116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一倍至四倍的罚款;
(2)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3)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八倍至十倍的罚款
11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9条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可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三倍至五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六倍至八倍罚款
118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119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尚未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害或死亡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或许可证件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41条第1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伪造特许或许可证件,可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倒卖特许或许可证件,可并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3)转让特许或许可证件,可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2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采集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四倍至七倍的罚款;
(3)采集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22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出售、收购列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列入国家2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四倍至七倍的罚款;
(3)出售、收购列入国家1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2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货值不足1000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第38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项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罚款1-2万元;
(2)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法所得2000-5000元的,罚款2-3万元;
(3)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罚款3-5万。
126 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2项(含两项)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00元-1万元罚款;
(2)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2项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
127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务受到损害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2、4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要求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2)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而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3)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不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1-2万元的罚款;
(4)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不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1-2万元的罚款。
128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国家规定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费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第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2、4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2)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而事先未征得旅游者同意,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处1-2万元的罚款。
129 聘用无证导游、领队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4、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6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在半年以内或已经为五个(含5个)以下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2)聘用的无证导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超过半年或为五个以上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并处1-2万元的罚款。
130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转让未超过半年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000-1万的罚款;
(2)转让超过半年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
131 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制作文件、资料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41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日至15日、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制做完整的纪录而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10天,可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
(2)未制做并不保存文件、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132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第41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日至15日、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阻挠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可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
(2)抗拒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可以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133 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非旅行社代理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第1、2、5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非旅行社代理业务不超半年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半年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34 无证导游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无导游证在半年内进行5次(含5次)以下导游活动的,处1000-1万元罚款;
(2)无导游证在半年内进行5次以上导游活动的,处1-2万元罚款;
(3)无导游证半年以上的,处2-3万元罚款。
135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9条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进行导游活动5次以下的,处1000-1万元的罚款;
(2)5次至10次或情节较重的,处1-2万元的罚款;
(3)10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处2-3万元的罚款。
13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条 责令改正;对导游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所在旅行社以警告。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所在旅行社以停业整顿。
137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38 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扣导游证3-4个月;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涉及3个以内景区、景点的,扣导游证3-4个月 ;涉及3个以上景区、景点的,扣导游证4-6个月。
13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向游客兜售物品、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