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泰山风景名胜区西起界首沿东岳大街至桃花峪游览路入口处,沿石()桥至市公安局教考中心后墙,沿黄草岭、浪潮科技园、泰山抽水蓄能电站上库公路至樱桃园景区驻地,穿高王寺村、王家庄村至泰山医学院人口学院后墙,沿环山路经天外村、过红门路、跨梳洗河、穿市发改委宿舍、八十八医院,经东岳山庄门前至前卫防腐化工设备厂东南角,再沿东北走向经白马石水库坝南、白马石村北自然石南、上峪水库坝体南,向东至黄山头村,与泰明路相接。由泰明路向北至与芝田河路交叉路口,沿芝田河路至省庄镇、大津口乡交界,再沿大津口乡行政界线向北至泰安与济南交界处。
2.
泰山景区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段?
答:每年10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
3.
在林区内吸烟、用火、烧纸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则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4.吐痰、扔果皮也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10元以下罚款。
5.景区内倒垃圾有什么规定吗?
答:应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否则,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则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6.对餐饮业从业人员有什么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摊贩有什么规定吗?
答: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9.
在景区内搞经营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做到文明待客、依法经营,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10.
商品不明码标价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设置户外广告有规定吗?
答: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12.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3.
纠缠消费者、尾随兜售如何处理?
答:根据《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店外经营、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如何处理?
答:根据《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经营面积,违法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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